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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价工〔2003〕173号

关于管道燃气作价办法的批复

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6月28日《关于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调整机制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公司管道燃气经营的实际情况和7月15日价格听证会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管道燃气的生产原料石油液化气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同意建立随市场液化气价格变动而相应调整管道燃气的价格形成机制。

(一)价格制定。以石油液化气月度平均进价为基础,确定管道燃气阶梯式分档销售价格,管道代天然气与管道液化气的比价为 1 : 2 ,非民用管道燃气按略高于民用管道燃气作价(具体阶梯式分档销价如下表)。在市场石油液化气每吨低于 2401 元和超过 4400 元价格区间时,民用管道燃气售价实行保底价和封顶价。

石油液化气

月度平均进货价格

管道代天然气 ( 元 /m 3 )

管道液化气 ( 元 /m 3 )

民用

非民用

民用

非民用

每吨 2000 元及以下

3.40

3.40

6.80

6.80

2001 元至 2400 元

3.40

3.70

6.80

7.50

2401 元至 2800 元

3.40

4.10

6.80

8.30

2801 元至 3200 元

3.80

4.50

7.60

9.10

3201 元至 3600 元

4.20

4.90

8.40

9.90

3601 元至 4000 元

4.60

5.30

9.20

10.70

4001 元至 4400 元

5.00

5.70

10.00

11.50

4401 元至 4800 元

5.00

6.10

10.00

12.30

每吨高于 4800 元

5.00

6.50

10.00

13.10

(二)价格执行。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的原料实际采购情况计算出月度平均价,在26日前(节假日可顺延)将月度平均价委托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后,将价格调整意见上报我局,我局的批复将通过泰州价格信息网等媒介进行公布。

二、建立监管机制。你公司应定期在我局指定媒介公布管道燃气生产原料进货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三、管道燃气执行新的作价办法以后,希你公司要加强宣传,强化管理,降低成本,完善服务。

四、作价办法从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此复

二 ○○三 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燃气 作价 办法 批复

抄送:市政府办,市建设局。

泰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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